广东多友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小姐
电话: 0769-23668115
0769-23667080
手机: 13829171223
13712848929
传真:0769-89063000转12332
Q Q:1152880291
电脑端:www.duoyouqiye.com
移动端:m.duoyouqiye.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阳光大厦D座706/1006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南区A座2楼201-204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条件及依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不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限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14年的办理时限为2014年6月9日。
四、申报方式
企业自行网上申报、网上扣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操作详见: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所需报送纸质资料清单:
(一)查账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备案、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等);
详见:附件2 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工作的通知
附件3 关于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核定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企业财务核算资料;
3、备案、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核定征收类非居民企业(即代表处)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附经费支出的年度汇总表);
2、财务报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1、总机构汇算清缴报送资料:除按照上述“(一)查账征收类居民企业”所需资料外,还需报送: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总机构在分配表下方注明“分支机构分配税款已按规定进行预缴”或“XX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未按规定进行预缴” )。
2、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只填列部分项目,目前暂时只需填列40栏“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2)书面情况说明,列出二级分支机构及下辖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情况和成本费用情况,如该二级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则由总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其营业收支情况;
(3)总机构当年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按当年度所属期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5)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中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温馨提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相关操作可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纳税人版),下载路径:东莞国税网—办税公开—下载中心—业务资料。
六、装订要求
1、在报表中所有注明要企业有关人员签名及盖公章的必须如实签署。 。
2、企业会计报表需用报表封面装订,并将要求上交的整套资料用档案袋装起来。
3、整套资料用档案袋装封,填写封面表格张贴在档案袋正面。(封面格式见附件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封面格式)。
七、注意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必须先向对应的管理股办理备案手续。分局完成录入备案信息后,纳税人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2、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可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应及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现行上门申报规定的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法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网上不再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仍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上门申报要求,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4、企业网上申报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后,须在2014年6月底前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股。
如纳税人已领取了数字证书(CA认证)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纸质资料。
5、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备案登记和税务师事务所所出具,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的报告的相关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应提早和主动向我分局联系,将有关情况和原因进行沟通,利于加强征管。
东莞市2014年度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登记备案名单,可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
八、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地址
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05/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