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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属地征收、从租计征、纳税期限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属地征收
(一)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以下简称《房产税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该政策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3、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废止了《房产税细则》。
废止后,北京市房产税纳税地点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细则》废止前,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一直与房产税保持一致。《房产税细则》废止后,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仍与房产税纳税地点保持一致。
二、关于从租计征
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政策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细则》废止后,对于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关于纳税期限
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