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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字〔1995〕64号)
2、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5〕351号)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5、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
7、购房人从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2006〕865号 )
8、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
1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