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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印发的税总发〔2017〕99号文(点击查看重磅文件!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出,各级财税部门应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在咨询和培训的过程中深深感到,尽管全面推开营改增已历时一年多,仍有为数不少的建筑业企业对增值税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有错误的认识。笔者特撰此文,既是对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也希望能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1投标管理
工程投标是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的开端,工程价款直接决定了其收入水平,因此,建筑业企业务必在投标阶段就高度重视增值税的因素。
目前我国各类工程的计价规则均已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各个省份也都相继******了适用本省的计价规则。建筑业企业应当认真研判招标文件,结合项目所在省份的计价规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确保税金的足额计取。
2招标管理
招标工作是指建筑业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建筑业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成本。
基本的原则有两个,一是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价,选择价格最低者;二是不含�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者。
3合同条款
招投标过程结束后,建筑业企业应当以合同的形式将涉税事项固定化。在合同条款签订时,建筑业企业要注意在合同明确约定计税方法和发票开具类型,同时将合同价款与增值税额分别列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另一方面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签订建安合同,还可以降低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精神: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据此,建议建筑业企业在合同中按照以下方式列示价款和税额:
「本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增值税税额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业务适用_______方法计税,在_______时向甲方开具税率/征收率为_______的_______发票。
乙方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乙方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既包括与业主的工程价款结算,也包括对分供商的价款结算。在合同条款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签订的条件下,工程结算工作相对比较容易。
工程结算中的价税分离,要注意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匹配,也就是说,尽管结算时价款和税金分别列示了,但如果此时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则收款方无需开具发票,也无需确认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5票据管理
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都属于事前管理,在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价税分离理念真正落地,还需要财税部门加强票据管理,核心目标是防止由于票据不合规等原因而导致建筑业企业的不含税成本「变成」含税成本。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要确保及时取得合同约定的合规扣税凭证;二是对于需要认证/勾选的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认证和申报抵扣程序。
6会计核算
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四类事项,一是如何反映收入侧现实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纳税义务;二是如何反映成本侧现实的抵扣权利和未来的抵扣权利。
7业绩评价
价税分离对业绩评价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历史财务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这项工作依赖于会计核算对价税分离的反映;二是以统计指标或者非财务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如对分子公司市场营销工作、新签合同额、完成产值等业绩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