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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承揽业务分成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次数:

在业务(项目)的合作承揽过程中,合作双方,尤其是甲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笔者试析如下。


1、返佣模式。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获得某业务(项目)的承揽权,乙方不参与服务的提供过程,仅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得一定的佣金。


对甲方而言,其所支付的佣金实质上是接受了乙方提供的一项应税服务(咨询服务),应以乙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为入账依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笔者认为,以「费用」项目(如销售费用)而非「佣金」项目进行扣除更为合理。


对乙方而言,除缴纳增值税以外,还要关注所得税的处理。如乙方为企业,收取的佣金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其为自然人,收取的佣金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其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同),收取的佣金则构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乙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甲方除应取得乙方代开的发票外,在支付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费用时,还需要扣缴(补扣)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分包模式。甲方承揽某业务(项目)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分包方,参与本业务部分服务的提供过程,并自甲方获得相应的资金支付。


对甲方而言,其资金支付属于接受乙方应税服务的对价,应当取得对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具体的品名以实际业务为准,如建筑工程,应为「建筑服务」,如旅游项目,应为「旅游服务」,如广告项目,应为「广告服务」,甲方取得上述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对乙方而言,之所以能够参与本项目,多数为办理税务登记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纳税人,可自开发票,并自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如乙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一般会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再负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承包模式。甲方承揽某业务(项目)后,只向乙方收取固定的利润或者管理费,其余的工作量全部交由乙方完成,盈亏由乙方自负。


对甲方而言,其所获取的利润或者管理费,实质上属于向乙方销售经营权的对价,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


对乙方而言,其承包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乙方属于个人,除应缴纳增值税外,还应当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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