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多友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小姐
电话: 0769-23668115
0769-23667080
手机: 13829171223
13712848929
传真:0769-89063000转12332
Q Q:1152880291
电脑端:www.duoyouqiye.com
移动端:m.duoyouqiye.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阳光大厦D座706/1006
东莞市南城区高盛科技园南区A座2楼201-204
1、2016年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拉开帷幕。
2、2016年5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建建发〔2016〕188号印发了《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1)试点地区:杭州市和嘉兴市。
(2)试点时间:三年左右的时间。
(3)试点内容: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推进劳务分包计价管理改革。
3、 2016年5月1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建市函〔2016〕902号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试点地区:安徽省全省。
(2)试点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
(3)试点内容: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培训上岗制度 );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
4、2016年5月31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试点地区: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省建工集团、西安市建工集团。
(2)试点时间:2016年到2018年。
(3)试点内容: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考核机制;明确建筑用工工资管理行为;构建社会保障体制;弱化劳务企业资质,鼓励小微技能企业发展;开展务工网项目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5、2017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7〕763号),提出了十五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3)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4)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详见:
(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6)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
(7)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
(8)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9)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10)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11)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
(12)强化组织领导。
(13)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
(14)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15)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6、2017年12月1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鲁建建管字〔2017〕15号发布了《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详见:春天来了:取消劳务企业资质、鼓励班组长注册个体工商户等
7、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青建工〔2018〕116号发布了《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青海省取消施工劳务资质,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
8、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 7 号),详见:重磅!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又增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