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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次数:

1、时间和范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是按照应税所得率,而不是按照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会因本办法的******而有变化。


2、税前扣除凭证的作用:税前扣除凭证起到的作用是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3、税前扣除凭证的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取得时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目前我国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所得税年度涵盖的期间延长至次年的5月31日。


也就是说,2019年的发票也可以作为2018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相关资料:企业应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合同协议: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支出依据:合同协议中的支付条款,付款审批资料等。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


6、税前扣除凭证类别: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两类。


内部凭证:原始会计凭证,如工资表,材料出库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


外部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门票、收购发票等。


7、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企业境内发生的支出,对方(销售方)应缴纳增值税的,以发票(自开或代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境内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支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单位的支出,以单位自开其他外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个人的支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以6开头编码开出的发票。(601,602,612除外


9、境外支出: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不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抬头不完整,没有正确填写税号,没有正确选择税收编码,此类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摘自总局28号公告解读):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发生当年)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发生当年)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摘自总局28号公告解读):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13、分割单:


(1)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发生的支出,可以采取分摊的方式,企业以发票(应纳增值税劳务)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此处的应纳增值税劳务,并不仅仅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还包括应税服务(七项)。


(2)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文件的措辞,只是说了租用资产发生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两种类型,而不是说只要发生这些费用,两种方式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言之,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什么情况下采取分摊方式,不是由本办法确定,而应该根据增值税政策执行。否则,不排除「满城尽现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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