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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
条件:参见《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
条件:参见《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优惠政策: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5%。(《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注:根据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初创科技型企业
(1)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2)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2)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