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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服务可以简易不是一个好政策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次数:

42号公告突破了混合销售原则,允许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兼营原则处理,且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说是实现了两个颠覆,一是税目,二是计税方法。


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说的主要是工业企业,而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说的主要是建筑安装企业。因此,42号公告影响的不是一家两家企业,而是一个行业。那么「兼营+简易」模式究竟为安装行业带来了什么呢?请耐心阅读。


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承揽空调分包工程时,经测算,工程所用空调含税价为116万元,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安装服务人工成本30万元,利润管理费等费率为15%。


1、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混合销售模式


(1)按照建办标〔2018〕20号报价:


(116÷1.16+30)×(1+15%)×(1+10%)=164.45万元


(2)发票开具


1张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为149.5万元,税率为10%,税额为14.95万元,价税合计数164.45万元。


(3)纳税申报


销项税额为14.95万元,进项税额为16万元,项目应纳税额为留抵税额。


(4)毛利


收入为149.5万元,成本为130万元,毛利为19.5万元。


2、分别核算销售额:兼营+简易模式


(1)按照增值税基本原理报价:


116×(1+15%)+30×(1+15%)×(1+3%)=168.94万元


(2)发票开具


1张品名为空调设备的发票,金额为115万元,税率为16%,税额为18.4万元,价税合计数133.4万元。


1张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为34.5万元,税率为3%,税额为1.04万元,价税合计数35.54万元。


(3)纳税申报


A、销售货物部分:销项税额为18.4万元,进项税额为16万元,项目应纳税额为2.4万元。


B、销售服务部分:应纳税额为1.04万元。


(4)毛利


收入为115+34.5=149.5万元,成本为130万元,毛利为19.5万元。


3、结论与启示


(1)在甲乙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且乙方操作得当的前提下,两种方式的毛利是一样。操作不当,毛利下降是大概率事件。


(2)混合销售模式有可能存在项目留抵税额,无需缴纳附加税;而兼营模式一定会存在应纳税额,要缴纳附加税。


一是销售货物只要有增值,一定会有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二是只要有简易计税,一定会有应纳税额,就一定会产生附加税。


(3)兼营模式下,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额外增加了建安企业的成本。


一是除外购机器设备外的其他货物,如直接用于项目的辅材等,要全部转出;二是公司范围内无法直接划分的购进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转出,兼营模式下选择简易计税加大了转出的比例。


(4)由于机器设备税率比建筑服务税率高6个百分点,且安装工程造价中设备比重远高于安装服务,因此,兼营模式下的含税造价几乎一定要高于混合销售模式下的含税造价。那么按照前者进行报价,在某些情形下,会使安装企业处于劣势竞争地位。


至此,基本上可以判断,42号公告不是一个好政策,它带来的只是经济业务的割裂、税负的上升以及管理的无所适从,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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