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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经营所得的税款计算和缴纳方式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可见,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四类,有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无照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3、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据此,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大类,核定征收具体又可细分为: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主要适用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执行。

(3)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6、核定征收的环节又可分为三类:


(1)自行申报,主要适用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缴清应纳税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2)预缴增值税时征收,主要适用于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


(3)代开发票时征收,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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