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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体工商户2019年起一律改为查账征收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

近日,细心网友发现,北京市各区税务局网站发布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要求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一律由定期定额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XX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经笔者亲自查验,北京市所辖十六个区税务局官网,均同时于11月30日挂出同样内容,从东城到西城,从房山到密云,整齐划一,概莫能外。

据此,北京市目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众所周知的是,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方式除了定期定额以外,还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核定征收率征收,详见:一文说清经营所得的税款计算和缴纳方式,此次定期定额终止一刀切改查账,对另外两类定率征收方式是否也照此办理?


网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是否还有效?


10号公告第一条: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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