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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到底谁是受益者?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次数:

1、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免税除非设置在最靠近末端消费者的环节,否则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上游企业享受的免税效应,实际上是以侵蚀下游企业的利润为代价的。


2、例1 某超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2019年1季度商品含税售价30.9万元,含税采购成本为28万元,来自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


(1)免税新政实施前,该超市收入30万元,应纳税额0.9万元,成本28万元,利润2万元。


国家征税:0.9+28÷1.16×16%=4.76万元。


(2)免税新政实施后,该超市收入30.9万元,成本28万元,利润2.9万元。


国家征税:28÷1.16×16%=3.86万元。


3、由于超市的客户多为末端消费者,免税政策实施前后,其含税售价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超市独享了免税新政的效益,这0.9万元属于国家少征的增值税,纳税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4、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在国民经济链条中处于中间环节,它的客户以一般纳税人为主,情况将有所变化。


5、例2  A为一般纳税人总承包企业,B为小规模纳税人专业分包企业,C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分包企业,B和C均为按季度纳税。


ABC纳税人均为甲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该工程项目的业主为某学校,无抵扣需求。


A总包工程造价11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B专业分包工程造价51.5万元;C劳务分包工程造价20.6万元;甲项目工期为一个季度,款项已全部支付。


(1)免税新政实施前,B和C分别缴纳增值税0.9万元和0.6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B和C的利润分别是30万元和20万元;A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万元,缴纳增值税8.5万元,利润为50万元。


针对甲工程项目,国家一共征增值税1.5+8.5=10万元。


业主的投资额110万元分布情况:A50万元,B30万元,C20万元,国家10万元。


(2)免税新政实施后,B和C均可享受免税政策,不考虑其他成本,B和C的利润分别是30.9万元和20.6万元;A没有进项,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其分包成本变成51.5万元,利润降为48.5万元。


针对甲工程项目,国家一共征增值税10万元。


业主的投资额110万元分布情况:A48.5万元,B30.9万元,C20.6万元,国家10万元。


6、从例2可以看出,在A不调整B的价格的情况下,它的利润被转移,如果ABC同为关联企业,且BC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话,这种「利润转移」还是有意义的,否则A就有可能要求重启价格谈判。


7、结论:只要纳税人享受的免税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那么必定会导致价值链上其他纳税人利益减少,围绕免税效益之争,一场新的博弈,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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