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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
发布时间:2019.03.02 浏览次数:

根据1月25日《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工作动员暨培训视频会》精神,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照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安企业在内。


这相当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实现了两大突破:


一是将18号公告关于转登记的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二是将18号公告关于转登记的行业范围由仅限于货物劳务企业,扩大到所有行业企业均适用,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在内。


要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必须满足累计销售额不超标的条件,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小微企业免税,正确理解销售额很关键一文也已提到,一般纳税人登记和转登记销售额500万元标准,均以差额前的销售额为衡量指标,也就是说,建安企业的销售额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前的全额口径,这一点与小微企业免税是不同的。


还要指出的是,一般纳税人符合18号公告的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由于销售额超标等原因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如果该一般纳税人符合4号公告的规定,那么它还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就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  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于2018年7月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9月由于销售额超标,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则该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11月申请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该纳税人于2020年2月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它就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关于其他个人(自然人)适用免税政策情况也需要引起关注。尽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从4号公告及其解读来看,自然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即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至于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起征点为300-500元;自然人销售位于北上广深之外地区且购买满2年的住房,以及自然人销售位于北上广深地区且购买满2年的普通住房,可享受免税政策。此外其他销售不动产情形,则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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