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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理解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

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筑业企业理解这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时间上的预缴,即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空间上的预缴,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两类预缴计算公式基本一致,但预缴的地点有所不同,预缴的次数也不同:


空间上的预缴,税款预缴地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既有可能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也有可能在机构所在地。


跨地级行政区项目有预收款的,还要注意多次预缴的问题。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一次,工程开工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还要再次预缴,此时的预缴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3、回到4号公告第六条,政策要表达的意思是,为了防止本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由于提前预缴了税款而无法享受优惠,而作出特别规定,凡应当预缴,但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笔者最初理解,4号公告第六条不应当涉及预收款的预缴,因为预收款与销售额不是一码事,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预缴地没有其他项目收款的情况下,当月在预缴地的销售额为零,未超过10万元,那岂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可以不用预缴了吗?


经与苏强教授等老师讨论,并经仔细研读政策,从文件原文看不出排除预收款预缴的意思,因此,笔者姑且认为,所有的预缴都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六条。以下阐述均以此为前提,如后续有新文件,当以文件为准。


4、4号公告第六条中的「销售额」与该公告第二条含义是一致的,即,都是差额之后的口径。


5、以下举例说明。


例1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注册地在商丘市夏邑县(下同),2019年1月中标甲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1季度自业主收取工程款154.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23.6万元,取得发票。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海淀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154.5-123.6)÷1.03=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无需在海淀区预缴。


例2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4月中标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商丘市虞城县,4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103万元,向其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夏邑县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例3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标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7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51.5万元,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在青浦区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青浦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注意:预收款51.5万元不是销售额)


例4 延例3  丙工程于2019年8月1日开工,9月底业主计量工程款103万元,按合同约定全额扣除预付款51.5万元,支付款项51.5万元,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分包款72.1万元,取得分包发票。


分析:


尽管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收取货币资金为51.5万元,但其纳税义务却发生了103万元,应向业主开具发票103万元,假定向业主开具普票。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本季度在青浦区实现销售额(103-72.1)÷1.03=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6、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如果每一个预缴地的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但合起来超过了30万元,就会出现一个奇异的现象,项目地的税源就转移到了机构所在地。


但是呢,无论怎么折腾,预缴税款都不会影响应纳税额,4号公告第六条无法实现让纳税人少交税,只是在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情况下,延缓纳税人现金流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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