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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税务机关正在核查建筑企业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

近期,据多家建安企业反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正在根据总局部署核查跨地区预缴税款事项,核查的重点是:总局征管系统中纳税人预缴金额和申报抵减金额与纳税人各纳税期内实际发生的预缴金额和申报金额的差异,对于经核实存在「少缴多抵」情形的,税务机关将采取「补税」、「转稽查」等后续风险应对措施。

提醒广大建安企业,跨地区施工预缴税款要关注以下风险点:


1、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建筑业企业跨地级行政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地级市,北京市内跨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工程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建筑业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2016年17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3、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之后,凭完税凭证由公司总部及时据实在最近一期申报期内,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第2列,如延期填写存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关栏次比对不过的风险;如不据实填写存在后续被税务机关核查的风险。


4、纳税人申报抵减的预缴税款,应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本月数」,第28栏「本月数」,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第4列金额,三者的孰小值。


5、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预缴环节,纳税人应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环节,纳税人应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的附加税费,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科目借方,资产负债表日再结转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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