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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殴打税务干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01 浏览次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320号

被告人:支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8月25日14时许,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普陀分局第六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蔡某某、殷宗喜等人对本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2907室“上海嗨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遭到被告人支某某抢夺涉税资料,被告人支某某在冲突过程中用脚踢税收管理员蔡某某下身,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税收管理员蔡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卫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 月

来源:胡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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