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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320号
被告人:支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8月25日14时许,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普陀分局第六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蔡某某、殷宗喜等人对本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2907室“上海嗨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遭到被告人支某某抢夺涉税资料,被告人支某某在冲突过程中用脚踢税收管理员蔡某某下身,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税收管理员蔡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卫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 月
来源:胡晓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