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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违约金,是否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

作者:段文涛

一、案例

A公司于2021年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在6月应向B公司交付一批活性炭,但因故无法向B公司按时交货,按合同约定需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凭合同税前扣除?

二、分析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下同),在收取销售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等应当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处理,与取得的全部价款一并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应凭发票等资料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支付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收取销售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销售方违约,购买方向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

本例中,A公司向B公司销售活性炭,因违约而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销售方因逾期交货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价外费用范围。同时,由于购买方B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税收政策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手续费、赔偿金等亦同〕

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可凭B公司开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与此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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