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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分不清?一文梳理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最近开展促销活动,因为客户提前付款所以我公司给予一定的折扣,这部分折扣金额还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这属于销售折扣、折扣销售,还是销售折让呢?发票应当如何开具啊?

答: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从字面看都有“折”,但在税务处理上可不一样哦。今天为大家梳理了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三大区别,看完您就明白啦。

一、定义的区别

销售折扣

也称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

折扣销售

也称商业折扣,销售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一般是由于促销发生的。

销售折让

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二、开具发票的区别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注意: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哦。

销售折让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提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处理的区别

1.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折扣销售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销售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 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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